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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章管理的补充规定(暂行)

发布者: [发表时间]:2007-09-17 [来源]: [浏览次数]:

 

为了加强学校各类印章的管理,严格使用程序,防止滥用,杜绝出现差错和漏洞,根据《国家党政机关办公室工作手册》的有关要求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    一、印章刻制
    1、学校各党总支、支部印章需经校党委同意,由机要档案室负责刻制。
    2、学校内部新增设的机构需刻制印章,应先提交书面申请,连同设立机构的文件,确定新印章的内容、规格、图样,经校长审批后,由机要档案室开具介绍信并负责刻制。
    3、学校各部门的印章需更换(字样不变),应提交书面申请,注明更换印章的理由,并附上原印章印模,经主管领导审批后,由机要档案室开具介绍信方可刻制。
    4、印章刻制好后,应到机要档案室留存印模,由党办印发启用印章的通知。自发文之日起新印章开始启用,旧印章同时作废、销毁。
    5、学校其它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私自刻制或更换印章。
    二、印章管理
    1、印章实行专人管理,建立用印登记制度。
    2、学校党委红印、党委书记签名章及学校行政红印、校长签名章、钢印均由党委办公室专人管理,行政红印和钢印、签名章分开保管。各部门印章由本部门专人管理。
    3、印章管理人员岗位,一般情况下不应随意频繁调动。特殊情况下需调动岗位,须经校党委同意,并做好交接工作。日常工作中,印章管理人员因公出差时,须与主任办理好交接手续。
    4、印章管理人员要对工作耐心细致,认真负责,做到坚持原则,严格程序,照章办事。每次用印,做好审批登记。印章用完后及时入柜上锁。柜门钥匙、房门钥匙严禁转交他人保管。同时注意做好印章的清洁与维护,确保印章经久耐用、字迹清楚。
    三、印章使用
    (一)使用范围
    1、学校党委红印用于以学校党委名义上报、下发的各类文件、材料;颁发的各类证书以及组织发展材料等。
    2、学校行政红印用于以学校名义上报、下发的各类文件、材料;颁发的各类证书及介绍信等。
    3、党委书记签名章、校长签名章,用于数量较大的需书记、校长签名的各类证书、材料等。
    4、钢印用于办理本校教职工的工作证、聘任证、离退休证等;本校学生的学生证、毕业证、结业证等。
    (二)使用程序
    1、除了已经过书记、校长或有关校领导亲笔签发的文件、材料外,其他各类用印均须填写《南阳医专使用印章审批单》(附后,可复印)。
    2、一般性工作,由用印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其部门印章,经书记或校长(或受书记、校长委托的副职)审批后,由机要档案室核实办理。内容包括:本校职工开具工资、学历、职称、职务、住房情况、在职或离退休等证明,办理工作证、聘任证、荣誉证等;本校学生开具在校学习、学历等证明,办理学生证、就业协议书等。
    3、重要工作,用印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其部门印章后,经书记或校长审批后,方可到机要档案室办理。内容包括:学校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各种文件材料、统计报表,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、办学合同,教职工入党、转正、调资、定级、职称晋升、科研成果申报、调入、调出、出国、出境、贷款、经济担保以及学生毕业证、结业证的办理等。
    (三)使用要求
    1、印章使用原则上应在机要档案室进行,特殊情况下需到机要档案室以外的场所进行时,须经书记或校长批准后,由印章管理人员本人到场用印。
    2、禁止在空白介绍信、证明信、证件及纸张上加盖学校印章。
    3、盖章的位置要恰当。应盖在发文日期中间偏上位置,上不压正文,下要骑年盖月,做到端正、清晰。
    4、文件、材料的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,否则不能用印。
    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行,请学校各部门自觉遵守和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