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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发文办理的若干规定

发布者: [发表时间]:2007-09-17 [来源]: [浏览次数]:

 

    为了加强我校发文办理工作,规范发文办理的程序,提高发文质量和效率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》和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《关于加强公文处理规范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》(豫办[2000]17号)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对我校发文处理工作做如下规定。
    一、拟稿
    学校各部门拟稿要力求做到内容准确,主题突出,观点鲜明,表达确切。撰稿人员按照交拟任务领导的要求完成撰稿后,要在文稿首页附上发文稿笺,并按要求填写每项内容。
    二、审核
    文稿应送至党委办公室,由党办专人对文件草稿的内容进行初审把关,然后由党办负责人对文件的文字、格式等进行审核把关,签署意见后送主管领导。
    三、签发
    学校领导对审核过的文稿进行最终审定并签署印发。草拟的文稿一经签发即成定稿。签发文稿要按归口签发的原则进行。一般来说,涉及全局性的文稿,或者经过会议讨论通过的文稿由党委书记签发;涉及某一方面问题的文稿由主管此项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签发。对于未经过党委办公室审核而直接送校领导的文稿,校领导一般不应签发,防止造成文稿“倒流”。领导在发文稿笺上填写的签发意见要明确,要签署姓名和时间。
    四、编号
    文稿经领导签发完毕后,由机要室负责编制发文字号,并做好登记。发文字号编制要准确、规范、统一,排列要完整有序。发文字号一旦确定,要固定使用。
    按照上级党委机关公文处理规范化要求,结合我校实际,确定为:“宛医专党发、宛医专党、宛医专党办”为我校党委系统发文字号。
    《中共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文件》(宛医专党发),用于:
    1、党委制发的贯彻上级党委重要工作部署的决定、意见;
    2、党委对一个时期全局性工作作出的安排;
    3、党、政联合制发的贯彻上级党委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;
    4、党委对全局性工作作出的重要决定(包括向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的决定);
    5、印发上级领导同志在我校视察工作时的重要讲话;
    6、党委批转的学校有关工作部门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意见、决定等。
    《中共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(××)》(宛医专党),用于:
    1、党委向上级党委的报告、请示;
    2、党委作出的表彰决定;
    3、党委对干部的任免;
    4、党委建立或调整各种领导小组或临时工作机构;
    5、学校内部其它行文等。
    《中共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办公室文件》(宛医专党办),根据党委授权,用于:
    1、党委就某一项重要工作的安排意见;
    2、印发党委会上书记、副书记的讲话;
    3、印发党委会专题研究某项重要工作的会议纪要;
    4、转发党委工作部门就有关全局重要工作的安排意见;
    5、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办公厅(室)有关工作部署的意见、决定、规定;
    6、按照党委要求,以党委办公室名义就某一项重要工作作出安排的意见、通报等。
    五、打印
    领导签发、发文字号、发送单位、印制份数等环节工作完成后,交文印室打印成正式文本。除上报的公文,如请示、报告,应当在版头横线上方右侧标注签发人姓名外,其它公文版头横线上不打印签发人姓名。
    六、校对
    校对工作由行文单位严格按照校对要求和步骤进行,要正确使用校对符号,并遵守使用规则。
    七、印刷
    打印初稿经行文单位校对确定无误后,签署校对者姓名,然后文印室按照印制份数进行印制。
    八、用印
    印制好的正文要连同署有领导签发的底稿一式三份,送机要室存档,否则机要室不予加盖印章。
    九、分发登记
    印制好的公文由各行文单位按照印发范围和数量进行分发和登记。严禁私自扩大分发范围和数量。